按照我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直接關系建筑物的安危,一旦發現建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很難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對使用中發現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筑物安全的技術措施予以修復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筑物無法繼續使用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屋面防水工程。對屋頂、墻壁出現漏水現象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本項還包括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與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建筑物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屬于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的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保修責任。
(5)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的安裝工程等,施工企業也應對其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6)其他應當保修的項目范圍。凡屬國務院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由施工企業承擔保修責任的項目,施工企業都應當負責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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